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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10-08 分享: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zs.gov.cn/xq/zcgw/gfxwj/content/post_1255290.html

  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实际,我区制定了《中山市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现就《暂行办法》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西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制定的发展目标,西区努力成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示范区,要在已经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的基础上,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确保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努力实现新的发展目标。

  西区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趋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壮大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为主攻方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力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完善产业发展载体和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政策引导,突出企业主体,促进产业链延长、合理布局、加速集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结构优化、技术先进、特色鲜明、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新格局。

  西区实施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战略。聚焦新型农业、健康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新型农业、健康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跨产业交融创新。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的区位优势,引进国内外优质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研究开发、科技咨询、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效率全面提升。构建大中型企业特别是服务型企业的创业孵化机制,建立互联网应用创新示范园和创业服务中心对接机制,带动传统服务业商业模式和应用创新,形成“互联网+服务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扶持一批具备较强创新实力和良好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特制定《暂行办法》。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粮食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63号)

  2.中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2014〕135号)

  3.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培育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财〔2015〕42号)

  4.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7〕190号) 

  5.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改〔2018〕393号 中发改规字〔2018〕03号)

  6.中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79号)

  7.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

  8.《中山市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三、解读内容

  (一)该《暂行办法》有什么作用?

  以壮大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该《暂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对总则、管理职责及分工、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申报审批及拨付、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三)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为多少?

  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总额4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实行综合使用。

  (四)《暂行办法》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1.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西区登记注册且主要经营活动在西区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2.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各《暂行办法》或子项目的扶持范围和条件进行扶持。

  3.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贴(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

  (五)如何申报审批及拨付?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可向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区农社局、经信局、发改局分别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西区办事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农社局、经信局、发改局分别拟订专项扶持资金方案报区党工委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分局办理拨付手续。

  2.产业扶持资金的申请资料提交内容详见各《暂行办法》或子项目。

  (六)资金怎样使用和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补贴(补助)或奖励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

  2.取得扶持资金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3)拒绝或不配合区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区财政分局将不定期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七)附则

  本办法于2018年修定,由区农社局、经信局、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字[2015]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