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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10-08 分享: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沙朗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业体系,充分发挥商业综合体对提升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我区结合实际,修定了《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西办规字[2018] 8号)(下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规模普遍较小,数量也较少,综合实力较弱,缺乏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和项目带动,为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我区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运营,尽快发挥商业综合体项目对优化经济结构、加大有效投入、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我区认真根据《中山市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对政策进行修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中山市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中山市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 4号)

  解读内容

  (一)该《实施细则》有什么作用?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沙朗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业体系,充分发挥商业综合体对提升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

  (二)该《实施细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对总则、扶持范围、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资料提交、附则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三)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为多少?

  每年设立商业综合体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扶持奖励。    

  (四)《实施细则》扶持范围是什么?

  在西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入驻沙朗片商业综合体经营满半年的法人企业及项目开发或运营企业。

  商业综合体是指符合西区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综合体建设布局规划,集商业、商务、酒店、文化、娱乐、写字楼等三个以上功能互相有机结合,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停车场面积)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五)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1.支持入驻企业租用或购置经营用房。对入驻企业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租金补助,按实际购置或租用经营用房面积(不含仓库和配套用房面积)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如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按实际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入驻。对入驻的品牌餐饮和连锁餐饮企业,且其提供的标准餐位数在 200位以上的,经核实后,按每个餐位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电影院、大卖场、大超市、连锁店或其他新型零售企业入驻。对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和配套用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30万元。没有实际投入装修的企业,不纳入补助范畴。

  4.支持入驻企业融资贷款。对入驻企业当年获得区内金融机构的自用贷款可获得贴息补助。补助标准自获得贷款之日起1年内给予实际支付利息30%的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5.支持企业开发或运营商业综合体。对运营一年内综合体面积利用率达70% 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给予项目开发或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六)怎样进行申报?

  1.企业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区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4.区发改局根据公示结果拟订奖励方案,报区党工委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分局拨付扶持资金。

  (七)申报时提交哪些资料

  1.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经营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用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当年融资贷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报表;

  7.装修施工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开发或运营企业提供商业综合体有标注面积的平面图、入驻企业明细表;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诚信经营承诺书;

  11.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以上原件核对后退回) 

  (八) 附则

  同一企业在我区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企业收到补助(奖励)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3、拒绝或不配合区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区发改局、财政分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本实施细则由西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西办规字[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