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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建设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补贴扶持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04-29 分享:

  政策文件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建设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补贴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西区建设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补贴扶持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原文件实施情况。我区于2017年10月出台《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西办规字〔2017〕8号,以下简称《原细则》),《原细则》规定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投资设厂并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经企业自行建设为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通过市水务局和市经信局及市节水办共同验收合格为准),给予企业建设资金补贴扶持,先申请先安排。按节水型企业建设总投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并且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文件修订的必要性。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减轻企业负担,加快节水型企业建设,切实提高西区工业企业节水能力和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力促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确保按时完成国家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工作,以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结合节水工作实际,我区对《原细则》作出调整。

  (三)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20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 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158号)、《中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府办〔2012〕76号)及《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通知》(中水〔2016〕44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西区建设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补贴扶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细则》第一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及依据。

  (二)《细则》第二条:规定了扶持资金事项。

  (三)《细则》第三条:规定了扶持范围。

  (四)《细则》第四条:规定了扶持条件和标准。

  (五)《细则》第五条:规定了申请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六)《细则》第六条:规定了申请扶持资金需资料提交。

  (七)《细则》第七条:规定了机构改革后职责问题。

  (八)《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实施日期及有效期、《原细则》废止日期等。

  三、主要政策措施解读。  

  (一)规定扶持时间范围:《中山市西区建设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补贴扶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2019年3月1日后建成的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2019年2月28日前建成的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按照2017年10月11日西区办事处《关于印发〈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8号)执行,时间界定按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和市节水办联合发文时间为准。

  (二)提高扶持资金标准:《细则》中规定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总投资由非工程措施投资和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两部分组成。1.非工程措施投资(即聘请第三方机构完成水平衡测试、节水效果评价和协助申报验收及改造工程中介预算咨询等技术咨询费用),其投资金额最高按8万元或合同价低于8万元的,按实际合同价计算,超出8万元部分不计入;2.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其投资金额最高按中介预算价下浮10%或按低于中介预算价下浮10%的实际合同价计算,超出部分及与节水改造措施无关的其它改造项目投资不计入。3.按节水型企业建设总投资给予一次性80%的补贴,并且最高补助25万元(含25万元)。

  四、文件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加快我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文件修订实施后,将力促产业转型升级,并有效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切实提高我区工业企业节水能力和用水效率,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水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