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原文:关于印发《西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西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修订)》(西办规字〔2019〕3号,下称《细则》)于2019年9月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有关规定,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意义
(一)修订的目的。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二)是落实国家、省、市生态补偿文件的要求。
2016年,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目标要求。2016年2月,中山市政府批准通过《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第21条提出“市政府和各镇(区)需制定生态补偿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2019年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第六条提出“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
(三)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以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测量的面积为依据,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
(二)耕地保护补贴对象。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耕地保护补贴标准。
1.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212、225、239、253和268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2.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106、112、119、126和134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筹集与分配。
1.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区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全区耕地保护补贴。
2.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元/亩·年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区统筹使用,用于本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同意,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五)动态调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递增,原则上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