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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12-05 分享:

  政策文件原文:http://www.zs.gov.cn/xq/zcgw/gfxwj/content/post_1664570.html


  《中山市西区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一)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企业需提前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建设相关工作,即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西区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相关职责部门。

  (三)《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企业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备案的主体。

  (四)《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备案的材料。

  (五)《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的技术要求。

  (六)《办法》第六条:规定了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七)《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职责。

  (八)《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九)《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相关责任。

  (十)《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或节水设施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影响。

  (十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责任。

  (十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政策冲突解决办法。

  (十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有效期限等。

  三、主要政策措施解读

  (一)规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的技术要求:一是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二是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14)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三是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四是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五是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达到行业标准以上;六是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55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一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二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三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三)明确了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水节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审查意见、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施工及检查记录。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文件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件实施后,将力促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西区节水载体建设工作,切实提高西区节水能力和用水效率,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水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