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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0-01-20 分享: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zs.gov.cn/xq/zcgw/gfxwj/content/post_1681862.html


  《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原文件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我区于2018年12月出台《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西办字〔2018〕14号,以下称《区暂行办法》),《区暂行办法》对申请条件中对因病致困的规定比较笼统,存在救助不够精准等问题。

  (二)法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中府〔2018〕9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的概念。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条文主要内容。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条,明确了我区临时救助工作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第二条,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概念。

  第三条,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临时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文件开始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第三十条,明确了解释机关。

  (三)文件主要的内容。

  1.明确救助对象。

  (1)西区户籍居民。其中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当年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简称“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先经市临时救助后,仍然存在困难的方可申请区临时救助。

  (2)目前在西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区参加工作和医保连续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以上两类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不含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或者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不超过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均存款最高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等)。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日前半年内(特殊情况可1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扣除个人负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以申请时提供的医疗票据为准)后,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启动临时救助。因子女上学、意外事故等情况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日前半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均收入(包括享受到的政府救助)扣除非生活性必要性(非衣食住)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启动临时救助。

  (3)未领取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市民政局救助后仍存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实施区级救助。该类对象申请临时困难的,申请日前半年内(特殊情况可1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扣除个人负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以申请时提供的医疗票据为准)后,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启动临时困难救助。

  (4)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酌情适当给予救助。

  不符合以上四类对象,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区党工委会议同意后可启动临时救助。

  2.规范救助标准。

  因医疗费用开支较大造成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按以下标准在不超过其实际支出范围内进行救助:

  (1)西区户籍居民。个人负担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5万以上不足8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以上不足5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以上不足3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元以上不足1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3次。

  (2)目前在西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区参加工作和医保连续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5万以上不足8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以上不足5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以上不足3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2次。

  因子女上学、意外事故等其他情况造成临时困难的,按以下标准在不超过其实际支出范围内进行救助:

  (1)西区户籍居民。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3次。

  (2)目前在西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区参加工作和医保连续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2次。

  (3)未领取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可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2次。

  (4)符合条件的流浪人员除给予必要的实物救助外,每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放10-100元的现金。每年同一对象现金救助不超过2次。

  三、文件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临时救助制度的完善,将大幅提高我区临时救助精准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生活负担,切实提高我区社会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