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完善我区困难居民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救助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38号)和《中山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救字〔2015〕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西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38号,以下称《市办法》)的要求,特困人员、散居孤儿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镇区财政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对照我区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内容,需相应增加对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因此,我区根据《市办法》对救助对象作出调整。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 )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
3.《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38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扩大救助对象惠及面。《中山市西区困难居民医疗
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区办法》)主要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散居孤儿。
(二)救助力度大,提高救助标准。一是《区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自费部分由区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按个人自费费用100%的比例进行救助。疾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二是《区办法》对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区级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三是《区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每人每月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上限进行门诊医疗救助。
四、文件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提高我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比例,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提高救助比例后,大大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提高我区医疗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