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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29 分享:

  政策原文:http://www.zs.gov.cn/xq/zcgw/gfxwj/content/post_1805933.html

  《中山市西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订背景说明

  (一)2017年8月我区制定低保、低收入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政策,因市级对上述两个群体的住房改造政策进行了修改。为适应上级政策要求,社会事务局重新修订实施办法,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住房改造政策。

  (二)法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中府办〔2019〕23号)和《中山市市级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退役军人发〔2019〕66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住房改造的概念。申请对象家庭只有一处房产,而该房产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鉴定后,确定为B级及以上程度,符合本办法住房改造补助范围。

  (二)条文主要内容。全文共九章,二十七条。

  第一条,明确了我区住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了住房改造的概念。第三条,明确了住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第八条,明确了住房改造工作对象范围。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住房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住房改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住房改造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解释机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文件开始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原办法同时废止。

  (三)文件主要的内容。

  1、明确住房改造工作对象:困难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

  ①困难家庭:经区社会事务局认定的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

  ②优抚对象家庭: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列明优抚对象条件的,并具有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2、规范住房补助标准。

  (一)困难家庭建房补助面积如下: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2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

  (二)优抚对象家庭建房补助面积如下: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65平方米。

  重建房补助标准为21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840元/㎡,区财政承担1260元/㎡。

  (三)困难家庭维修加固房屋,市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其中B级房屋最高补助10000元/户,C级危房最高补助30000元/户;区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60%补助,其中B级房屋最高补助15000元/户,C级危房最高补助45000元/户。

  (四)优抚对象家庭维修加固房屋,市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最高补助封顶1万元/户;区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60%补助,最高补助15000元/户。

  三、文件制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完善我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制度,是规范相关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我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着实提高困难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住房质量、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