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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07 分享: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市级政策及要求的变化。助学制度纳入临时救助。2020年6月28日,市民政局出台《中山市困难帮扶中心(刘蓉蓉教育帮扶中心)教育帮扶工作制度》,明确镇区助学对象、标准。

  (二)现有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的要求。我区原《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针对个人医疗负担费用高低相应设置了5个档次的救助标准,存在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的职责、概念混淆的问题。本办法不设置此类档次标准,统一了救助标准,明确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的职能。

  (三)法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中府〔2018〕9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的概念。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条文主要内容。全文共六章,三十条。

  第一条,明确了我区临时救助工作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第二条,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概念。

  第三条,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职责分工。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救助对象。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临时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文件开始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第三十条,明确了解释机关。

  (三)文件主要的内容。

  1.明确救助对象。

  (1)因病、意外、突发事件等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西区户籍居民。目前在西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区参加工作和医保连续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不含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或者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等)。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倍。

  (2)因子女上学临时救助对象。本区户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学生。本区户籍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即家庭成员有重残或重病,且符合本条第(1)的收入财产条件。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酌情适当给予救助。

  2.规范救助标准。

  (1)因病、意外、突发事件等情况造成临时困难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对于户籍对象同类救助不超过3次,非户籍对象不超过2次。

  (2)因子女上学进行临时救助。对双低家庭、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学生,按个人对象进行临时救助。对就读幼儿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的,分别按每学生每学年2个月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就读大学(含大专、本科)的,分别按每学生每学年4个月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同类救助不超过1次。

  (3)符合条件的流浪人员除给予必要的实物救助外,每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放10-100元的现金。每年同一对象现金救助不超过2次。

  三、文件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提升精准救助水平,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