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02 分享: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动西区街道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全面振兴发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及参考依据

  首先,根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本办法的作用为规范各项实施细则的资金使用及相关程序。其次,参考《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及《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20〕1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大体内容框架。再次,根据西区街道实际情况,并征求其他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后,明确了本办法的具体内容。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内容共计六个章节,二十条条款。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背景、各部门的职责,以及规定了实施4000万元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原则方式规定了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办法要求同一项目按照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且采用事后奖补方式。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说明了申报材料等事宜,以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引或公告为准。

  第四章审核审批与公示介绍了申报项目需要按照部门初审、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西区街道办事处审议、核准拨付等程序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规定了专项资金发放后,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和义务,以充分发挥扶持资金应有的效益。

  第六章附则主要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及有效日期等事项。

  (一)扶持对象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报奖励对象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山市西区街道户籍;无中山市西区街道户籍的,工作单位须在西区街道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的、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及违规行为等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享受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的义务

  申报单位享受相应奖补政策后,至少五年内不改变在西区街道的诚信经营和纳税等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如若违反,则须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对违反承诺、拒不配合所获扶持资金,或存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管的申报单位,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认定评判,按规定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原则方式

  总额限制西区街道专项资金实行总额为4000万元的预算管理,若实际中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专项资金设定的额度,则按同等比例下调奖励标准。专项扶持资金按照事后奖补原则进行扶持,减少事前奖补方式。同一申报项目按照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以申报单位申报的为准。

  (三)相关程序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届时以西区街道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引或公告为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申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等程序按照部门初审、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西区街道办事处审议、核准拨付等进行;其中,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西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西区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相关条款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所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