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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街道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02 分享: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西区街道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实体经济为着力点,壮大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山发〔2020〕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23号)

  3.《关于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入选项目库的通知》(中工信〔2020〕179号)

  4.《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经信〔2014〕6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等

  5.《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函〔2020〕138号)

  6.《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94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计四个章节,十九条条款。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企业。

  (二)奖补内容

  1.企业落户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1)当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6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对应年度财政贡献10%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度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对应年度财政贡献15%的一次性奖励;

  (3)当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对应年度财政贡献20%的一次性奖励。

  2.经营贡献奖励

  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为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为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为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为2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均给予对应年度新增财政贡献5%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生产用房租金补贴

  (1)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租房补贴奖励。对新落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与西区街道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租用西区街道生产厂房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统计数据库的,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度按照企业实际经营自用面积租赁费用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的补贴不高于10元/月,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增速为正,且新增租用西区街道生产厂房1000平方米(含)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经营自用面积租赁费用的20%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的补贴不高于5元/月,每家企业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数字化转型升级奖励

  (1)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速为正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功申报省级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按照企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上云上平台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为正的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并将生产关键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奖励

  对当年度首次获得“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创优评级奖励

  对当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入库纳统奖励

  对当年度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与受理

  本细则各项奖励的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届时以西区街道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引或公告为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与监督管理

  相关的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条款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所有。

  (三)有效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各项扶持条款适用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的《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西办规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说明

  1.“当年度”即申报年度,指申报时的某个完整会计年度。

  2.“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完整会计年度期间在西区街道统计核算,并在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3.“财政贡献”指某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西区街道统计核算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具体以西区街道税务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4.单位“元”原则上均指人民币;“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或“以内”不包含本数;实施细则有特殊表述或另行规定的除外。

  5.“当年度首次认定或达到”指之前从没有被认定过或获得达到过,第一次被认定或获得达到。

  6.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且主要产品、服务营收占营业收入5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