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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02 分享: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扶持 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创新健康环境,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新提升,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西区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办规〔2021〕2号),制定《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科技创新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国家、省、市一直都出台一系列的科技创新政策,引导企业强化制造业底层技术支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驱动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西区街道也在2012年、2014年、2017年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细则实施以来,有效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创新平台建设基本形成、孵化平台初步搭建。根据《西区街道关于构建“1+2+3”产业扶持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西办〔2021〕17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9〕100号)

  2.《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

  3.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

   三、解读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计四个章节,十四条条款。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背景和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本实施细则具体的奖励类型、扶持条件及奖励标准,同时规定了申报时所需材料、补充说明等内容。

  第三章说明了申报与受理环节,主要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本实施细则在审批监管、有效日期和最终解释权归属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一)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条款的奖励和扶持。

  (二)奖补内容

  创新平台发展奖励

  1.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首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营业收入达1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度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考核认定为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研发费用补助

  1.新增研发费用补助。企业研发费用当年度首次(从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研发费用的2%进行扶持,每家企业当年扶持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研发费用增速增量补助。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5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项目同时符合多项该类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于当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年度营收规模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年度营收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以下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对市外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每家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创新标杆奖励

  对当年度首次认定为市级创新标杆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科技孵化载体奖励

  对西区街道内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孵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孵化器营运单位不高于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在孵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孵化器营运单位不高于2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每家运营单位每年获得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与受理

  该细则各项奖励的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届时以西区街道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引或公告为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与监督管理

  相关的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条款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所有。

  (三)有效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各项扶持条款的有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其他说明

  1.“当年度”即申报年度,指申报时的某个完整会计年度。

  2.“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完整会计年度期间在西区街道统计核算,并在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具体以西区街道税务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4.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5.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含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和科技创新示范效益明显

  6.创新标杆企业是具有高成长性和高创新性的企业,其在营收规模及增长率、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标杆示范作用明显

  7.科技企业孵化器:指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8.单位“元”原则上均指人民币;“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或“以内”不包含本数;实施细则有特殊表述或另行规定的除外。

  9.“当年度首次认定或达到”指之前从没有被认定过或获得达到过,第一次被认定或获得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