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西区街道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加快西区街道总部的集聚,壮大西区街道总部经济体量,增强产业经济发展韧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西区街道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一)现实依据
总部经济是产业链的高端环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路径,也是提高城市首位度的重要举措。当前,西区街道正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崛起、夜间经济集聚化发展和数字型产业平台打造等目标,以“发展总部经济”和“打造产业平台”为重要抓手,努力促进存量优化与增量崛起。与此同时,西区街道作为中山市中心城区的“西大门”,发展总部经济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日益明显,并已有一批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对总部经济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此,西区街道要抢抓“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吸引国内外高端企业进驻,打造岐江西岸现代产业高地,推动街道产业高端高质高新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上级领导工作指示与要求,需要做好产业政策的绩效评估和清理修订工作。因此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制定的奖补标准及方式参考了以下相关政策:
1.《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2.《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3.《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5.《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6.《石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7.《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8.《中山市企业兼并重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三、解读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五个章节,二十六项条款。
第一章主要介绍《实施细则》的具体背景和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主要明确《实施细则》中总部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三章主要明确《实施细则》对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具体扶持条件、奖励类型及标准,同时规定了申报时所需材料、补充说明等内容。
第四章说明了申报与受理环节,主要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实施细则》在审批监管、有效日期和最终解释权归属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一)扶持对象
《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西区街道)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实施细则》扶持条件,并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均可享受相关条款的奖励和扶持。
西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分首次认定和资格复审,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每年进行资格复审。
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申请单位当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认定,具体条件如下:
制造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制造产业,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及以上,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产业具体可参考《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以及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如若发生变化以当年度发布的为准)中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容表述,最终以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的解释为准。
2.其他制造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建筑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批发零售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住宿餐饮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金融服务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专业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现代都市农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对符合西区街道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企业,经西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可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
(二)奖补内容
总部企业落户奖
对于新落户企业,税务关系迁入后纳税累计12个月内达到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且首次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原则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总部孵化奖
对西区街道的新落户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2年以上培育发展达到认定标准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可享受培育期的扶持奖励。按照企业培育期间在西区街道形成的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经营贡献奖
对达到西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条件且当年度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不高于当年度新增财政贡献6%的奖励,每个总部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兼并重组奖励
1.对当年度经西区街道认定的总部企业通过吸收合并、重整兼并等市场方式绝对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西区街道外其他非关联企业的,且累计并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兼并重组后注册及结算地在本区街道的,根据当年度累计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本条件奖励的企业数量每年不能超过3家,超出3家则按照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排名前3名进行择优奖励。
2.对当年度在本街道“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内,且非西区街道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绝对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西区街道外其他非关联企业的,且兼并重组后达到《实施细则》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注册及结算地在西区街道的,根据当年度累计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本条件奖励的企业数量每年不能超过3家,超出3家则按照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排名前3名进行择优奖励。
人才发展奖励
经认定的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由西区街道教育部门协调安排2个街道内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公办学位(新生,下同)。同时,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新增每2000万元,另增加1个名额,增加上限2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区街道办事处备案。
重大总部奖励
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新落户企业属于重大总部的(在当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广东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经西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一事一议”的扶持,具体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与受理
《实施细则》各项奖励的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届时以西区街道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引或公告为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与监督管理
相关的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条款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西区街道办事处所有。
(三)有效时间
《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各项扶持条款适用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说明
1.《实施细则》中所称“新落户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含)起在西区街道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新落户的西区街道总部企业每年进行集中认定申报。
2.《实施细则》中所称培育期指新落户企业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前3年,少于该时间段的,按照在西区街道注册成功之日起到首次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之日计算,培育期最多为3年。
3.《实施细则》中所称“当年度”,即申报年度,指申报时的某个完整会计年度。
4.《实施细则》中所称“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完整会计年度期间在西区街道统计核算,并在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5.《实施细则》中所称财政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在西区街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
6.《实施细则》中所称“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主要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相关内容可以参考《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94号);纳入统计的标准以西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的最终解释为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般指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
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产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房地产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7.《实施细则》中所称“新落户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含)起在西区街道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8.《实施细则》中所称的“行业”,是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等进行界定的,具体以各主管部门的解释和界定为准。
9.《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单位“元”,原则上均指人民币;“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或“以内”不包含本数;实施细则有特殊表述或另行规定的除外。
10.《实施细则》中所称“当年度首次认定或达到”指之前从没有被认定过或获得达到过,第一次被认定或获得达到。
11.《实施细则》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指主营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制造产业,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及以上。上述产业具体可参考《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以及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如若发生变化以当年度发布的为准)中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容表述,最终以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的解释为准。
12.《实施细则》中的非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从属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控制管理和其他利益关系。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9)除上述情形外,主管部门认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来界定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13.《实施细则》中所称“重大总部”为属于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
(1)世界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广东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广东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