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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及《中山市西区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14 分享:

  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及《中山市西区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政策解读音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民福字〔2021〕40号)及《关于印发<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指导标准>的通知》(中民福字〔2022〕5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西区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及《中山市西区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现就《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目前,我街道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的重点。为推动、促进和保障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要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方案。

  二、制定程序说明

  《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起草完成后,我街道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将《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发送至市民政局、街道相关部门、各社区,并在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反馈意见对《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工作方案》共计八个章节,五十七条条款,主要框架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定义、基本原则和部门分工。

  第二章为服务设施部分,明确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配置要求,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建设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章为服务供给部分,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对象、基本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和服务范围、服务机构在收费和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为服务评估部分,明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方式、结果应用、评估流程、评估频率、评估时效、评估费用来源等要求。

  第五章为服务资助部分,明确服务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

  第六章为经费管理部分,明确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监管要求。

  第七章为服务监管部分,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要求。

  第八章为附则部分,明确了相关概念和有效期。

  《工作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街道设立不少于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社区设立不少于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并明确配置标准。同时,鼓励养老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提供居家社区养老基本服务。在本街道内居住的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居家社区养老的服务对象。明确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鼓励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并对承接服务机构收费、服务提出要求。为本方案所规定的服务资助对象采购提供紧急呼援服务。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可按评估资质要求组建评估团队,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标准进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养老补助、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等的依据。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为本方案所规定的服务资助对象提供定期评估,评估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鼓励服务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老年人,自愿参加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个人负担。

  4.明确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及资助办理程序,服务资助仅限于老年人按需购买养老服务(含入住养老机构),按照服务情况支付给服务提供方,不直接发放至资助对象。

  5.建立服务监督评估机制。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承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开展调查评估。

  (二)《资助标准》参照《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指导标准》,结合我街道实际,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进行了细化,主要是根据不同老年人的类别制定不同的资助标准区间,共两个部分,包括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和实施时间。

  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

序号

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

1

政府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①8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100元/月/人,不超过500元/月/人;

②轻度失能:不低于100元/月/人,不超过1000元/月/人

③中度失能:不低于1200元/月/人,不超过2500元/月/人;

④重度失能:不低于1900元/月/人,不超过3500元/月/人。

2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

①8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100元/月/人,不超过500元/月/人;

②轻度失能:不低于100元/月/人,不超过500元/月/人

③中度失能:不低于1000元/月/人,不超过2100元/月/人;

④重度失能:不低于1500元/月/人,不超过3000元/月/人。

3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孤寡老年人

①轻度失能:不低于100元/月/人,不超过500元/月/人

②中度失能:不低于350元/月/人,不超过1100元/月/人;

③重度失能:不低于600元/月/人,不超过2100元/月/人。

4

三级以上伤残军人中的老年人

5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年人

6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部门证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失能老年人

7

困难空巢失能老年人

①中度失能:不低于300元/月/人,不超过1000元/月/人;

②重度失能:不低于500元/月/人,不超过1600元/月/人。

8

其他边缘困难老年人

  1、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资助条件的,按照较高的资助标准确定。养老服务与重度残疾护理补贴,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按就高原则享受,标准相同时,按现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享受。

  2、确定所属资助对象类别后,资助标准范围的确定以资助对象的《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报告中的照顾等级和建议时数为依据。

  五、文件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推进街道建立功能完善、结构合理、优质高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街道内老年人尤其是政府兜底对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有效时间

  《工作方案》和《资助标准》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