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港澳青年创业可获5000元扶持资金!三乡出台多项补贴政策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三乡镇就业创业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人社分局反映。
联系人:林振昌,电话:23386392。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三乡镇就业创业资金使用办法
为促进我镇户籍人员就业和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及市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8〕12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344号)、《关于明确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4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扶持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全日制在校生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个人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考试,获得本省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省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通过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核发相关资格证书的学员,需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
每位符合条件的学员在每一自然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学员个人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需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审核符合规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通过银行划拨到学员个人账户。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
本镇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本镇范围内的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本人就业补贴。申请人可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次月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镇人社分局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平台核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就业安置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镇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就业安置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提出就业安置补贴申请。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就业安置补贴人员名册表、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已办理就业登记无需提供)、符合享受就业安置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已办理就业登记无需提供)、符合享受就业安置补贴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已办理就业登记无需提供)、属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申请单位无需提供,受理人从信息系统查核)、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创业培训补贴
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本镇户籍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补贴:6个月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给予1000元补贴;6个月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给予600元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时需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学员登记表、创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学员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培训后创业成功的需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核符合规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通过银行划拨到培训机构的账户。
二、创业扶持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帮扶创业补贴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导师与本镇户籍创业者签订帮扶创业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的起止时间,服务内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向镇人社分局备案,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市场分析、项目策划、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按实际帮扶成功(在本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办理就业登记)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创业导师帮扶创业者服务期满后,持《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附件2)、与创业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复印件(已办理创业登记无需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创业扶持金
本镇户籍城乡劳动力或35周岁以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在本镇范围内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办理创业登记,正常经营满3个月后的次月,给予创业扶持金。创业人员在经营满3个月后的次月,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创业登记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材料复印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无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人需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符合规定并经审核通过的,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金。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扶持金,不得重复享受。
(三)场地租金补贴
本镇户籍城乡劳动力或35周岁以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在本镇范围内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创业登记并正常经营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创业人员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创业登记无需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缴纳租金的发票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材料复印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无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人需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符合规定并经审核通过的,按每月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季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创业场地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补贴
本镇户籍城乡劳动力或35周岁以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在本镇范围内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办理创业登记,正常经营满3个月后的次月,给予创业场地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补贴。创业人员在经营满3个月后的次月,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创业登记无需提供)、缴纳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材料复印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无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人需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符合规定并经审核通过的,按每月实际发生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的50%给予补贴,每季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由本镇户籍城乡劳动力或35周岁以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创办,在本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吸纳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法人除外)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营业执照或法定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创业登记无需提供)、就业人员花名册、最近3个月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申请单位无需提供,受理人从信息系统查核参保情况)、申请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符合规定并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六)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
本镇范围内经本镇区认定的镇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其中镇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补贴30万元。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经认定为镇级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材料、申请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符合规定并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核发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
(七)创业孵化补贴
本镇范围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镇区创业孵化基地,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给予3000元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提交《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基本银行账户复印件、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入驻创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复印件(已办理创业登记无需提供)、入驻创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无需提供)、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复印件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材料向镇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三、其他补贴政策
创业集市活动、创业比赛、创业大讲堂、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就业讲座、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按市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文件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并按照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二)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五、附则
(一)申请人符合三乡镇创业扶持政策申领条件,同时又符合市级创业扶持政策申领条件的,不影响其办理市级创业扶持政策申领手续。
(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申请本办法内的补贴项目的,可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的报名时间为顺序,符合条件的先报名者优先使用当年就业创业补贴专项资金支付,超出当年该项资金额度外的申请者,延后至下一年拨付。
(三)本办法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三乡镇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三乡府通〔2018〕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中山市三乡镇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
2.中山市三乡镇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