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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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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我局起草了《中山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中山市国土资源局215室

  联系人:钟小姐

  联系电话:88265882            传真:88335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用地政策清单见附件)。本《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产业。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出让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  (基本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

 

第二章    土地用途的确定

  第三条  (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安排建设用地规模:

  1、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

  2、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

  第四条  (特定产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确定)特定产业用地按以下规定确定土地用途:

  1、对于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以及市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直接对应类型的产业用地的情形,由国土资源局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市发改、经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土地用途;

  2、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检测的项目,可确定为科教用途用地。其中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3、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确定为公用设施用途用地;

  4、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视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确定医卫慈善用途用地;

  5、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确定为公园用途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可对应安排风景游赏设施用地规模并进行管理;

  6、独立新建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站,可确定为公共设施用途用地;

  7、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依法确定为旅游用途用地;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确定为旅游用途用地;

  8、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确定为科教用途用地。新产业用地同一宗土地上可兼容两种以上用途,应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第五条  (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保持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住建管理部门批准改造后房屋建筑面积不变的,可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利用该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  土地供应方式

    第六条  (关于土地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的方式供应土地。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按市发改、经信和商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公开出让程序在租赁期供地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土地登记等用地手续。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

  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条  (推进旧城改造建设)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的,一般采用货币的方式予以补偿;具备土地置换条件的,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按等值原则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第八条  (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1、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

  2、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

  3、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

  第九条  (关于土地出让条件的设定)出让土地时,下列情形可将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

  1、养老用地,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地。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

  2、影院用地,供应影院用地时可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3、医疗项目用地,属于营利性医养结合项目,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第十条  (关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产业项目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依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第四章  土地供应价格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经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价格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第五章   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1、属小型微型企业,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地,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我市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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