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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府〔2013〕2号)进行界定,具体按照每年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执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由市法制局每年初牵头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府〔201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移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各部门、各镇区(下称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镇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领导班子开会研究涉法事务时,应有本部门、本镇区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各镇区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实施细则,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市政府人事任免决定;
  (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处置突发事件;
  (四)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应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前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府〔2013〕2号)、《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府〔2014〕85号)等规定的程序要求。
  提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尤其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调整、收费项目调整以及需要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等重要内容,须先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在请示件中附上;未附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其限期提供;未提供的,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定职能,不能以外聘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应当告知来文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已经受理并接收相关材料的,应予退回。
  (一)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前未按要求经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的;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市法制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可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决策或政务事项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六)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市法制局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发出书面通知,材料提交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在市法制局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材料提交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承办单位因工作失职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市政府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收集有关资料;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五)组织有关专家、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建议;
  (六)提交市法制局法制事务议决委员会议决。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的,由市法制局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包括是否已经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的问题;
  (六)是否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法制局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程序。市政府有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
  材料提交单位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法制局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 市法制局完成审查后应出具《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下称《审查意见书》),加盖市法制局公章后将正本提交来文单位。
  市法制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统一编号,只供政府内部或者来文单位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市法制局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市法制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可将承办单位的书面异议转给市法制局进行复核,或者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八条 参与审查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的专家、律师等,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回避:
  (一)是审查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审查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上述人员没有自行申请回避的,由市法制局法制事务议决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与市法制局应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法制局应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目录及档案。
  承办单位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重大行政决策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实行承办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请示件合法性审查情况年度通报制度,承办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将承办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附上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中山重大行政决策得先过合法性审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