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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测绘管理办法》18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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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管

 
  《中山市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1999年6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山市测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分九章共五十一条,明确了全市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明确了中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规定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绘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了基础测绘规划、范围等。
  《办法》明确全市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同时该办法统一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是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靠性,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办法》明确了市级基础测绘范围和作用。基础测绘是向全社会各类用户提供统一、权威的空间定位基准和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的工作,其生产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等竞争方式影响价格,体现了公益性事业的基本特征。基础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规模大、系统性强、周期长、服务面广,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应当由公共财政支持。《办法》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设备、技术和人员完成所承担的测绘项目,不得将测绘项目转包;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征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规定了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成果是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通过测绘成果汇交,有利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本区域的最新基础地理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有利于实现测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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