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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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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可在产权车位建充电设施

 
  9月30日,我市正式印发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办法》是对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进行规范的第一份政策。该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市民可在车位建充电设施
  按照《办法〉规定,市民可在自有产权等固定停车位上建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市发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且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再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另外,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他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充换电站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中山市金璨鑫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波告诉记者,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后,都希望能安装充电设施,目前他们有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在以往实际操作当中,难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支持,他希望该政策的出台能够推动物业管理公司支持个人在车位建充电设施。
  ■运营企业可向充电用户收费
  《办法〉还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经营者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或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同时也鼓励企业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
  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对社会开放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统一管理,由在中山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条件的企业进行运营。
  同时,允许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对面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洪波告诉记者,有了政策的利好,他们在目前建成黄圃、东升等几个公用充电站点的前提下,已准备加快充电站点的布局,预计明年年底在城区、镇区主要路口建设200多个公用充电站。
●相关知识
充电基础设施分三大类
  《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指的是中山市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主要分为三大类。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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