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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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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属及军队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0997〕26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车》(粤府[1998]21号)的精神,省社保局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合省属电力、冶金、水利、煤炭、林业单位和已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招用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缴费工资档次限制。对原“缴费工资按50元一档确定” 的办法现予取消,职工缴费工资可以精确到元。各单位每年的缴费工资确定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二、调整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起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4%,1999年7月起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另行通知。
    三、扩大个人帐户规模。原“个人专户”改称“个人帐户”,记帐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4%为个人缴费,7%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进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1998年6月底前职工个人专户中原有储存额全部并入新的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省统一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职工(含失业人员)出国定居、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调整基金转移办法。职工异地流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社会基金不转移。1998年6月底前流动进省属企业的职工,未办理基金转入的,仍按粤社保函[1994]197号文的规定处理。
    五、调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但在1998年7月 1日以后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简称“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8年 6月底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和1998年6月底前虽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已参加工作并且在1998年7月以后办理了补缴手续的固定职工(简称“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给一次性老年津贴,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六、修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实行“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中人”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下述办法计算: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为25%)(驻穗单位和省属电力、冶金、水利单位以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省属煤炭、林业单位以及梅龙铁路以所在地级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下同)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I.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止退休前的所有缴费工资指数之和÷指数的个数×退休时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
    4.调节金=199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
    调节金确定后并入过渡性养老金发放。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中人”,其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调整为:按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新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中人”相同。
    (四)不管是“中人”还是“新人”,退休后不再计发交通费。各单位在确定职工缴费工资时,应将职工的交通补助费计算在内。
    (五)符合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其1998年6月底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O.2%的过渡性养老金。1998年7月以后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只作为能否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再加发养老保险待遇。各单位在确定缴费工资时,应将职工的特殊岗位津贴计算在内。
    七、调整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构。1998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先按粤府[1993]83号文的规定调整,再按粤府[1998]21号文的规定重新划分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发放)。
    1999年7月起,离退休人员(含1998年7月以后离退休者)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增长情况1:0.6—0.8的幅度调整。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缓缴申报手续。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间免交滞纳金,但补缴时应计算利息。未经批准擅自不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除计算利息外,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单位欠缴期间,职工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暂停记录。
    十、妥善处理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但1998年7月以后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固定职工,其养老保险费可从1994年1月或职工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补缴,1993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一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1998年6月底前的补缴基金,均按原规定标准计征和记个人帐户,补缴时问计算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1998年6月底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实际缴费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不符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补缴。补缴基金均以199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缴费17%、个人缴费3%的比例计征,其中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补缴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但1998年7月以后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其养老保险费可从职工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补缴。1998年6月底前的补缴基金均以199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缴费17%、个人缴费3%计征。补缴后,按补缴基数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缴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附: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国发[199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本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8]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给你们。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很大进展,有关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与《决定》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贯彻《决定》精神,逐步使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对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逐步将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向统计部门填报的工资报表,同时抄报社会保险部门。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又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偿所欠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偷漏应缴保险费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能力,做好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准备。一是加快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市,可以先实行市级统筹。二是提高省,市两级的调剂能力。各市、县(区)交省、市的调剂金,逐年逐步调整,到2000年过渡到分别向省、市交3%。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研究完善调剂办法,规范调剂金的收缴和调剂行为。
    三、严格控制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市县须报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1%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从3%调整为4%,1999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下降,最终降至3%。
    五、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在本通知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不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在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按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仍按原办法不变。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年度调整方法与原附加养老金相同,但缴费年限计算到本通知实施时截止。调节金不分退休年度,全部按本通知实施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六、调整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构。在本通知实施前的退休人员,按原养老金水平进行结构调整:基础养老金改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原附加养老金改称过渡性养老金,年度调整方法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后减少的差额作为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七、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过去各地已经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种形式的补贴,经过清理后并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本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自有资金解决,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年效益自主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分配和管理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要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含单位划入部分)。养老保险关系包括本人基本信息、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累计利息。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具体手续、格式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定。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由财政拨款后,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撤销社会保险委员会,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
    十、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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