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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199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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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做好我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技术评审工作,现将《广东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规范管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厅认定广东省卫生防疫站承担需省卫生厅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需卫生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初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厅设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技术工作。“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化学、给水处理工程、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卫生厅聘任,任期三年。
  评审的产品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评审同意后,视为评审通过。
  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委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会,提供有关资料和参加评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条  省卫生厅审批的产品: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结构材料;联接止水材料;供水贮存容器;饮水机;饮用水净化滤料及处理材料;
  (二)饮用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除垢剂、灭藻剂;
  (三)其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五条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审批的产品: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
  (二)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用饮水净水器、矿化器、磁化器等水质处理器;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六条  省卫生厅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省卫生防疫站申请产品检验。
  (二)省卫生厅组织省卫生防疫站和当地卫生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产品进行三个批次抽样检验,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1)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审查意见对生产企业进行验收。
  (四)产品经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向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填妥“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送省卫生防疫站。
  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 申请表。
  2 省卫生防疫站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和评价书。
  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卫生学评价报告。
  4 产品标签。
  5 产品说明书。
  6 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7 原材料合格证明。
  8 产品功能的研究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主要原材料、产品配方、产品功能、检验室情况等资料)。
  9 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
  10 产品的有关国内技术资料、用户意见。
  11 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生产车间(厂)平面图。
  13 生产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五)省卫生防疫站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根据产品检测结果和申报材料作出卫生学评价、提出意见后报省卫生厅。
  (六)省卫生厅接到申报材料十天内初审,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单位;符合要求者,发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请受理通知书”,三个月内组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评审合格的产品由省卫生厅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报卫生部备案。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七条  由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申报程序:
  (一)  申请单位到省卫生防疫站申请产品检验。
  (二)  省卫生厅组织省卫生防疫站和当地卫生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产品进行三个批次抽样检验,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进行现场审查,提出意见并进行验收。
  (三)  产品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向省卫生厅提出正式申请,填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申请表”,并提交送审材料(一式六份,送审材料按第六条要求),送省卫生防疫站。
  (四)  省卫生防疫站收到申请表及送审材料后,根据产品检测结果和申报材料作出卫生学评价、提出意见后报省卫生厅。
  (五)  省卫生厅接到申报材料后,三个月内组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初审,初审合格者送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审阶段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批。
  第八条  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大型水处理器复审阶段所需的检验项目,由省卫生防疫站提出意见,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提出指派专家组对现场卫生状况、设备和检验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依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凡已获得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濒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应按照其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制作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和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对取得卫生部及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重新登记、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测与评价方法


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一  水处理剂生产的卫生要求
  (一)原料 原料不得使用回收废料及工业再生材料,铝盐水处理剂不得以铝灰为主原料,酸原料应该是工业级以上的盐酸或硫酸,不得使用废酸。原料堆放应有专门仓库,有防潮措施。
  (二)生产车间及设施 应有卫生安全设施,防止生产事故;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及时排出生产过程中的酸雾;尽量采取密封生产;与生产原料接触的物品应耐酸耐腐蚀;生产生活饮用水的水处理剂与生产污水处理的水处理剂原料产品不得混放;生产生活饮用水处理产品有专用生产设备,不得与污水处理产品设备混用;废渣、废液有专用存放场所,不得污染环境。
  (三)产品包装和标签:应标明用于生产生活饮用水,有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单位名称、电话 地址、执行标准号等。桶装的液体产品也按上述要求。用槽车或船运输的,其运输工具应有标志。
  (四)检验室的要求:应有氧化铝、PH、比重等检验设备和配备人员,并开展这些项目的检验。
  (五)生产工人每年应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二  管材管件及其它结构材料、供水容器、涂料生产的卫生要求:
  (一)原料 不得使用有害有毒物质为生产原料。不得使用铅、铝盐及其他有毒物质为塑料管材的稳定剂,不得使用回收废品作生产原料。专门堆放给水管原料的仓库,不能与排水管原料混放。
  (二)生产卫生要求:环境应整洁,无关物品不应放在生产场所,地面平整,耐磨,不渗水,便于清洁。
  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与非生产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有间隔,防止交叉污染,生产饮用水使用材料应有专用设备,不得混用。
  生产车间应有通风装置,产生粉尘和气体的场所应有足够的排气设施。
  (三)产品标签 产品的用途应有明显标志,有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单位、产品规格、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号等。
  (四)检验室要求:应有浸泡试验的检验设备和配备检验人员,并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五)生产工人每年应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三  水质处理器、饮水机生产的卫生要求
  (一)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经过卫生安全性检验,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才能使用。根据不同原料采用不同消毒方法,以保证消毒效果。原材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
  (二)生产卫生要求:
  有清洗消毒间、装配间、原料间、成品库,以及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的更衣室。
  生产车间的工艺流程应做到人物分流,通道畅通,消毒后的物品不得与未消毒的物品有交叉污染。
  生产车间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地面应平整、耐磨、不渗水、不得积水,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应耐腐、防潮,便于清洗消毒。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环境应整洁。
  水质处理器生产装配间墙壁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2米。空气应进行净化或消毒。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消毒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饮水机的生产装配线应有明确功能分区。
  (三)生产工人个人卫生要求:生产工人应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有渗出性皮肤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生产工作。
  (四)产品说明书要求:说明用途与产品实际功能一致,应包括安装方法;冲洗多长时间后,水质才以饮用;水质处理器使用多长时间或多少水量后需更换滤蕊以及其更换方法;故障处理及注意事项等。
  (五)产品标签要求:有产品名称和型号、商标、厂名、地址、电话、执行标准、卫生批文号等。
  (六)检验室要求:应有试漏、微生物、浊度等检测设备和人员,合格产品附上合格证。


附件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测与评价方法
  水处理剂检测与评价
  一、检验项目和方法
  评审产品同时进行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性的检验。复核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一)产品质量检验:
  水处理剂聚合氯化铝检验项目和方法按GB19892-1995,水处理剂硫酸铝检验项目和方法按HG2227-91。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企业标准所列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二)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
  按卫生部《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有关指标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2)。
  二、卫生学评价
  产品质量评价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按《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评价。
  管材管件及其它结构材料、供水容器、饮水机等产品的检测与评价
  一、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验项目按卫生部《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1表1)以及LD50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检验方法按卫生部《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1附录A.1和附录B)。
  二、卫生学评价
  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水质处理器的检测与评价
  一、检验项目和方法
  (一)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项目和方法按卫生部《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和《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3、4)。
  (二)毒理学试验
  对不能提供净水介质毒理学安全性资料的净水器均进行浸泡水的LD50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方法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定》的《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1附录B)。
  (三)卫生功能性检验
  检验项目按卫生部《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和《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3、4)。
  二、卫生学评价
  按卫生部《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和《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的要求(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3、4)。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检测与评价
  一、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验项目按卫生部《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的卫生要求》(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1表2)。
  检验方法按卫生部《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1附录A.2)。
  二、卫生学评价
  按卫生部《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的卫生要求》(见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附件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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