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1999年度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缴费工资和企业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各单位,电力、冶金、水利办事处:
据统计部门统计,省属驻穗单位职工199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357元,比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1216元增长11.6%;1998年度企业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076元,比1997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960元增长12.08%。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企业(合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不含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缴费工资以及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
从1999年7月1日起,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从个人工资收入的4%调整为5%。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工伤保险缴费率和生育保险缴费率本年度不调整,分别按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18%、0.8%和0.4%执行。
二、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一)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1357元的20%计发,为271.4元;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25%计发,为339.25元;
(二)离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l:O.4的幅度进行调整,即上浮4.83%。
(三)从1999年度起,异地安置、出国定居或没有身份证的高退休人员,每年5月必须提供一次生存证明,才能续领待遇。
三、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残疾退休金中的基础养老金按1357元的25%计发,为339.25元;
(二)1999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残疾退休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上浮4.83%。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调整为:
1.供养一人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407.1元/月;
2.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678.5元/月;
3.供养孤老或孤儿一人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610.65元/月;
4.供养孤老或孤儿两人及两人以上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1017.75元/月。
供养直系亲属、配偶原来领取的的生活补助费高于上述标准的,维持原有水平。
四、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仍按粤社保函[1995]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计发基数调整为1357元。
五、做好1999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一)1999年度企业的缴费工资应根据职工1998明年度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814元,最高不超过4071元;机关事业单泣的缴费工资应根据在职工作人员1999年6月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和国家、省规定统一发放的各项补贴)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650元。
为增强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办法,使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将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为做好1999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即到我局省属管理处征集科或机关科领取《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并于1999年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已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按我局提供的数据库结构用磁盘报送缴费工资)。我局提供的《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是以5月份在职职工资料为基础的,各单位在申报时要注意剔除6月份减少的人员,补充5、6月份新增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增减人员仍应按办理职工增减变动手续办理)。
(三)凡未能按规定时间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我局将按以下办法处理:上年度缴费工资低于上述最低限额的,从7月份起自动调整为最低限额;上年度缴费工资高于最低限额的,则以上年度的缴费工资为本年度的缴费工资。
(四)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单位(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业、施工单位)必须对所使用的临时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一经发现,将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原中央行业统筹驻粤企业和执行非驻穗标准的省属单位的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据统计部门统计,省属驻穗单位职工199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357元,比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1216元增长11.6%;1998年度企业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076元,比1997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960元增长12.08%。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企业(合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不含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缴费工资以及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
从1999年7月1日起,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从个人工资收入的4%调整为5%。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工伤保险缴费率和生育保险缴费率本年度不调整,分别按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18%、0.8%和0.4%执行。
二、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一)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1357元的20%计发,为271.4元;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25%计发,为339.25元;
(二)离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l:O.4的幅度进行调整,即上浮4.83%。
(三)从1999年度起,异地安置、出国定居或没有身份证的高退休人员,每年5月必须提供一次生存证明,才能续领待遇。
三、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残疾退休金中的基础养老金按1357元的25%计发,为339.25元;
(二)1999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残疾退休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上浮4.83%。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调整为:
1.供养一人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407.1元/月;
2.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678.5元/月;
3.供养孤老或孤儿一人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610.65元/月;
4.供养孤老或孤儿两人及两人以上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计发,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1017.75元/月。
供养直系亲属、配偶原来领取的的生活补助费高于上述标准的,维持原有水平。
四、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仍按粤社保函[1995]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计发基数调整为1357元。
五、做好1999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一)1999年度企业的缴费工资应根据职工1998明年度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814元,最高不超过4071元;机关事业单泣的缴费工资应根据在职工作人员1999年6月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和国家、省规定统一发放的各项补贴)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650元。
为增强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办法,使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将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为做好1999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即到我局省属管理处征集科或机关科领取《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并于1999年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已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按我局提供的数据库结构用磁盘报送缴费工资)。我局提供的《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是以5月份在职职工资料为基础的,各单位在申报时要注意剔除6月份减少的人员,补充5、6月份新增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增减人员仍应按办理职工增减变动手续办理)。
(三)凡未能按规定时间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我局将按以下办法处理:上年度缴费工资低于上述最低限额的,从7月份起自动调整为最低限额;上年度缴费工资高于最低限额的,则以上年度的缴费工资为本年度的缴费工资。
(四)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单位(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业、施工单位)必须对所使用的临时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一经发现,将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原中央行业统筹驻粤企业和执行非驻穗标准的省属单位的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