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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发省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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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省属电力、冶金、水利、煤炭、林业、盐业、地矿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省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复函》(粤办函[1999]519号)的决定,现对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在今年7月正常调整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次增发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离休人员在按粤社保[1999]39号和粤社保[1999]75号文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离休前的职务、级别按下述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厅级及以上者每人每月160元;
    处级每人每月140元;
    科级及以下者每人每月120元。
    二、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退休人员在按粤社保[1999]39号文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退休时间不同按下述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已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且在1994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70元;
    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退休的每人每月50元;
    1995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的每人每月35元。
    三、执行非驻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单位的退休人员,在按粤社保[1999]75号文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本次增发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怀,请各单位务必在9月15日前将7、8、9月的增补金额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7、8月份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也纳入本次增补范围,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这部分人的增补金额需到10月份才能补发,请单位向其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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