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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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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一次性补发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的文件精神,省局已于近日对没有能力解决拖欠问题的地区紧急下拨了养老调剂金。为切实做好补发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筹措资金,必须在9月底前一次性补发今年6月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以后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养老基金如果当年收不抵支,要运用历年的积累基金(含个人帐户基金,下同)保证支付。历年积累基金不足3个月支付额的,可向省、市社保局申请调剂;省、市调剂仍不足保证支付的,应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保证将养老金兑现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二、对以前因实行差额(或变相差额)结算,企业未兑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造成拖欠的,这次补发时不应向企业无偿下拨调剂金,社会保险局要根据企业的拖欠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条件,用借款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拖欠问题。要与企业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所借款项可作欠缴养老保险费挂帐处理,并要向企业单位逐步扣还养老基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要将补发的对象、金额逐人造册登记并张榜公布,补发到个人的人数和数额以县(区)为单位向各企业统计,综合汇总上报省、市保险局备案。不能有任何的闪失和疏漏,防止克扣和挪用现象发生。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赴各地检查督促,对不能完成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注:此文先电传各地级市,由地级市传给所属县区,正文随后寄发)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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