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1999年度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驻粤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99]85号)的文件精神和《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管理方案》(粤社保[1999]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正常调整机制和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一)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的职务、级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厅级及以上者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210元;
科级以下者每人每月180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省属驻穗及深圳市、珠海市标准的单位退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民航、石油、电力、交行和邮电等行业单位每人每月110元;
2.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中保、交通等行业单位每人每月120元;
3.铁路、有色等行业单位每人每月130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所在市(不含深圳市、珠海市)标准的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离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待行业待遇项目和标准核定完毕,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后,将按照《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管理方案》(粤社保[1999]56号)的规定按如下方法进行切块: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市或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0%(或25%)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4.83%上浮调整;余下部分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今年9月份已按合社保[1999]79号文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99]85号)的文件精神和《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管理方案》(粤社保[1999]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正常调整机制和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一)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的职务、级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厅级及以上者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210元;
科级以下者每人每月180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省属驻穗及深圳市、珠海市标准的单位退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民航、石油、电力、交行和邮电等行业单位每人每月110元;
2.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中保、交通等行业单位每人每月120元;
3.铁路、有色等行业单位每人每月130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所在市(不含深圳市、珠海市)标准的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离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待行业待遇项目和标准核定完毕,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后,将按照《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管理方案》(粤社保[1999]56号)的规定按如下方法进行切块: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市或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0%(或25%)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4.83%上浮调整;余下部分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今年9月份已按合社保[1999]79号文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销。
二000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