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调整2001年度缴费工资及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年05月22日
分享:
参加省社保局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决定从2001年7月起调整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含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中省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及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01年度缴费工资
  (一)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统一按缴费个人2000年1-12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额申报2001年度缴费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省属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上下限原则上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 60%确定,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中央省属单位2001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具体标准参见附表。
  (二)为确保申报工作的高效和准确,原则上要求全部缴费单位用我局提供的电脑光盘申报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下或确实不具备以电脑方式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采用手工填报《2001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请各缴费单位于5月31日前到我局保险关系部(500房)领取电脑光盘或《申报表》,并于6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电脑方式申报的,应打印输出《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数据盘同时申报)。我局提供的《申报表》是以6月份在职职工资料为基础的,各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期间,如发生人员增减变动,仍需要按正常程序办理职工增减变动手续。
  凡未能按规定时间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我局将按以下办法处理: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高于本年度缴费工资上限或低于下限的,从7月份起自动按本年度缴费工资上限或下限确定;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在本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的,则以上年度的缴费工资为本年度的缴费工资。
  (三)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办法并属省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人员,由我局根据省人事厅提供的数据确定其2001年度的缴费工资,此类人员不再申报。
  (四)2001年度中省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另行通知。各单位在测算本年度费用支出时,可暂按现行费率测算。
  (五)为逐步做好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结算工作,从2001年度开始,各缴费单位必须按上述办法向我局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和每月的增减变动情况,作为每月核定应收基金的依据。具体申报工作由与我局有结算关系的各行业单位负责落实。
  各单位每年缴费工资确定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二、调整有关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办法
  (一)每年7月份调整年度缴费工资后,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单位每月如发生人员增减变动,应填写《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两份报我局办理变动手续,其中一份退缴费单位保存。填报时应按新增人员、减册人员顺序进行归类填写。缴费单位当月若无人员变动,不需填写《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我局将按上月缴费额提供给地税机关征收。
  (二)从2001年7月起,每月的结帐时间由原来的20日调整为23日,各参保单位当月的各项业务申报手续须在23日之前办理。
  (三)为理顺业务关系,从2001年7月起,对即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我局不再打印《职工到龄申报待遇通知单》提前通知单位,各缴费单位应在职工到龄退休的前两个月主动为其申报待遇。逾期申报,享受待遇的时间将顺延。
  (四)根据粤地税发[2001]117号文规定,中省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我局将各有关单位的征收资料直接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的地税机关进行征收。各缴费单位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联系电话:83540395。
  附件:1.各市20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中央省属单位2001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表
     2.粤府[2001]1号文
     3.粤地税发[2001]117号文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合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合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位下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市20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中央省属单位2001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表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略)
          2.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略)
     3.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略)
     4.关于上解省(或市)社会保险调剂金通知书(略)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   2001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根据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问题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表一),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二)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
    3.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未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待足额征缴后划解财政专户。地税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汇总,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三),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建帐。未足额征缴的不记个人帐户,待足额征缴后记录个人帐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资料进行核查后,由社会保险经为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
    5.地税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延迟缴纳、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三、关于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划解问题
    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照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计算的每季应计提调剂金总额,直接上解省、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各有关单位的征收资料直接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的地税机关,由各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征收后,直接划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征收资料直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