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已全面启动,今年的目标任务是,全省80%以上的县(市)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覆盖600万人以上。为了配合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充分发挥工会的优势,推动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配合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后,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是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职工的就医需求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差距,尤其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来源,成为职工反映最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并强化维护改革过程中职工的经济利益,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提出的必然要求。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就是用社会的、经济的途径和手段对工会维权职能的强化。
工会举办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它是运用大数法则,通过保障计划的形式规范的一种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的互助互济活动,目的是为改善和提高广大职工抵御医疗风险的条件和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低,保障水平较高,是“花小钱、保太平,聚小钱、办大事”,适合于广大的工薪阶层。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适应医疗保险改革的形势,顺应职工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职工的困难,缓解国家基本保险与职工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工会参与和支持医疗保险改革的具体体现。
各级工会组织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当作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当作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实事的重要工作,当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通过实施保障计划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提高工会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要扩大宣传,大力倡导工人阶级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到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来。省总今年将首先推出以特种重大疾病为保障内容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帮助职工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问题。今后再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和职工的需求推出其它项目的保障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
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对象和资金来源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对象: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保障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8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
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
三、防范风险,全省统筹,合法经办,实施“五统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方式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必须注意防范和抵御风险。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险的优势在于利用工会的群众性、网络化优势,以量取胜,运用大数法则抵御风险。因此,省总决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由省总统筹。同时,承诺以“广东省职工解困救急基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风险后盾,以提高保障计划的信誉和抗风险能力。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必须坚持合法经办的原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职工互助保险机构,不应独立推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应参加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行“五统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方式。“五统一”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保障计划、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管理办法,在此原则下分级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是指保障费全部上交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费用开支按保障计划管理规定拨给各代办机构。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当作全会的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动这项工作,省总成立“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总领导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生活保险部。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各项保障计划的管理规定,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活保险部)具体负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宣传发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经验总结推介等工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负责经办具体业务。各市总工会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由生活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穗单位可直接到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备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根据工作条件和业务需要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成立代办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代办本市、本产业所属单位的承保和赔付。
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事关重大,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协助党政解决困难职工“四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将分步实施。近期,先在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穗单位推行,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在有条件的市铺开。力争在两、三年内把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规模搞上去,覆盖全省有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省级产业工会和省直、中央驻穗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动员广大职工参加到保障计划中来。各市总工会要加强与省总的联系,做好宣传发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保障计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01年版)
广东省总工会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01年版)
为了积极支持和配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上特种重大疾病的职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和早日康复,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00年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8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每个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十人)。
第二条 投保时必须附上本单位上月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劳动报酬月报表复印件。
保障期限
第三条 保障期限每三年为一期,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投保单、名单清册的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首次投保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保障费
第四条 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80元,每人参保份额最多限额为5份。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投保一次,投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保费份额投保。
第六条 所收得的保障费建立“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并进行独立核算,专门用于本计划所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的互助互济。
特种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七条 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以后首次确诊患以下各种疾病:1、各种原发性癌症: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具体定义见附则)
保障责任
第八条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经过审核后,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赔付:
经国家认定的县、市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本计划第七条所指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
第九条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七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一次性给付医疗互助保障赔付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每一份保障费的给付标准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每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后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的免责期。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者,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不负责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投保单位在投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投保。
2、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曾患或己患本计划第七条所指的特种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认患本计划第七条所指的特种重大疾病;
4、投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意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医院误诊。
第十四条 投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三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证明;
4、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特种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一、各种原发性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三、颅内原发肿瘤手术
指首次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施行摘除手术。
四、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动脉旁路手术。
第十八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