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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的规定
信息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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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保证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简称保障计划)的顺利推进,规范资金运作,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省总工会成立“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总领导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保障计划的管理规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生活保险部,具体负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宣传发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经验总结推介等工作;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按规定负责经办投保、赔付、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管理方式实行“五统一”,全省统筹,分级实施
  “五统一”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保障计划、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管理办法。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直接经半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中央驻穗单位的参保与赔付工作;各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根据工作条件和业务需要可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成立代办本市机构,经批准后代办本市、本产业所属单位的投保与赔付工作。
  四、基金提留和使用
  保障计划收取的保障费全部进入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保障基金提留标准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基金提留使用标准
  1、风险准备金:用于当期或其它周期理赔给付不足时的补充。按基金总额24%提取。
  2、赔付准备金:用作赔付费用的支出。按基金总额58%提取。
  3、赔付调查费:用于赔付调查、取证鉴定。按基金总额2%提取。
  4、业务培训费:用于组织发动业务培训。按基金总额4%提取。
  5、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按基金总额3%提取。
  6、综合管理费: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按基金总额3%,每年提取一次。
  (二)基金核算周期
  1、投保单位的保障费按自然年度核算。每个自然年度按保障计划收到的保障费作为一个单元,在收到保障费30天之内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按比例拨至代办机构的专户设立赔付准备金。
  2、三年保障期结束,作为一个独立结算周期,核算出赔付准备金总量、赔付合计及结余等。
  (三)赔付准备金的使用
  1、赔付准备金只能用于保障计划规定的被保障人赔付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
  2、三年保障期结束,经过核算,结余部分:由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管理的赔付准备金的结余并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各代办机构的赔付准备金的结余用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
  各代办机构每年需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报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五、资金的运作管理
  1、代办机构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资金往来,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保障费全部上交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按规定拨给代办机构。
  2、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医疗互助保障金,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借贷,保障期内只能存放在指定银行帐户内。
  3、代办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帐户,财务人员应相对固定。资金往来及结算必须通过银行帐户运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以现金结算。
  4、收取保障费使用统一免税收据,由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提供,并按票据的存根联进行年度核算。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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