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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函〔2020〕82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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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中山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粤府办〔2017〕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9〕9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是指中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抖音号、移动客户端(APP)等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和运行,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并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级政府部门指定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本地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管理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工作。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全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按职能做好网站标识、域名、ICP备案、公安备案等监管工作。

  第二章  网站设立、下线及变更

  第六条  开办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等内容的管理备案,未通过管理备案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上线前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线。

  新开通网站的域名、名称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s.gov.cn)发布开通公告。

  第七条政府网站原则上基于广东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中山平台)建设。镇区网站以市政府网站子站、频道的形式呈现,不再单独开设;市直部门网站应整合其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网站,一个部门原则上最多开设一个政府网站。

  第八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网站永久下线应做好网站数据迁移,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不少于30天,按程序注销政府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和域名等,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变更状态,做好ICP备案和公安机关备案信息变更注销。永久下线网站需同时报市委网信办备案。

  第九条  政府网站因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和市委网信办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政府网站因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恢复上线前需经本单位自查,市公安局核查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同意后方可上线。

  政府网站临时下线前需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写临时下线申请,恢复上线前需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报备。

  未按要求自行下线、上线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将对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

  第十条  政府网站域名、主办单位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做好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ICP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信息变更。

  第三章  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关停、变更

  第十一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二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只建设一个移动客户端,单位内部开设有多个账号或移动客户端的,要优化资源配置,将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集成到一个账号。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运维能力差的政务新媒体要进行清理整合。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新媒体账号管理系统填报。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因整合或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功能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其主要功能包括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和互动交流,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和更新信息,不得发布或链接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在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政务新媒体要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移动端传播的解读产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原则上不再建立独立的互动交流平台,应基于中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上级部门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政务新媒体可使用中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平台自带的互动功能,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做好受理、审核和反馈工作,如需建立独立互动平台的,应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中山市)为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独立办事服务入口的政府网站,须对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系统,实现事项清单与办事指南同源发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运维管理和已集约到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市直部门、镇区网站的技术运维工作,协调广东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中山平台)日常运维;网站已集约到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信息内容的日常运维管理。

  其他政府网站由本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技术和信息内容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广东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中山平台)系统软件技术运维由省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

  政务新媒体由各主办单位负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日常运维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明确主管领导、日常运维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运维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必备的专业技能,并保持工作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要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发现违法有害信息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处置并按程序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制度规范,严格执行信息上网“三审制”,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严格检查,不得隐含外部链接。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安排专人负责互动栏目咨询投诉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妥善回复。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值班期间按运维管理责任分工做好运行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原则上放置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严禁放在境外或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网站运行的网络、设备、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技术防护,及时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监测,提高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落实安全整改,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要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权限的分级管理,并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加强网站平台的用户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三十二条 妥善管理本单位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发布的账号和密码,如有遗失账户密码或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已集约到市政府网站的镇区及部门网站,人员及账号变动应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备。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指定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制度建设、运维管理、安全保障、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开展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要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反馈,属于严重问题的,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1天。

  第三十七条 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由市政府办公室落实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主管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检查整改报告;因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网站的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八条 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电信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内容保障、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沟通交流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在市委网信办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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