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石岐区高考优秀学生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岐区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分享:

关于印发《石岐区高考优秀学生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岐办〔2008〕41号

区属各学校、有关单位:
现将《石岐区高考优秀学生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石岐区高考优秀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为及时对高考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激励全区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升我区的教学质量水平,促进高中教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石岐区户籍的高三应届毕业生。
二、奖励资金
区设立高考优秀学生专项奖励金,奖励金由区财政拨款,纳入区办事处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㈠凡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㈡凡被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录取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㈢凡高考综合成绩名列当年全市第一名(按文、理科分类)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㈣凡高考单科成绩名列全市第一的,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同一学生符合上述奖励标准两项以上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四、奖励程序
㈠上报材料。区教卫办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相关材料上报到区考核领导小组(教卫办报送的材料须以市教育局和招生办提供的材料及考生录取的通知书为依据)。
㈡审查审批。区考核领导小组对教卫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初步确定奖励学生名单和奖励金额后报区党工委审批。
㈢奖励。每年8月对经审批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