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山市房地产投资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房地产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发展势头。但也存在着投资增长过快、部分楼盘开发水平不高、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中山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房地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建设。二是利用城市配套设施资源和城市管理资源,鼓励新增房地产建设项目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运用城市规划手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片开发房地产建设项目,规定除拆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外,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在城区不少于50亩,镇区不少于40亩。三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编制,落实优惠政策,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四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五是严格控制非商业、商住用地转为商业、商住用途。六是加大处理闲置土地力度,盘活闲置土地。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或长期闲置的土地,通过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理。
二、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建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建设标准
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建配套标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套公共设施的,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按市场价支付公建配套折价款。引导房地产企业增加建设标准停车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有关停车位配置标准建设停车位,对超出配置标准建设的停车位,相关费用减收50%。严格推行环境影响评估。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评合格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办理环保项目验收手续。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房地产经营的准入条件,从严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5%(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核准手续。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施工企业近两年有多次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发生过安全事故,未经整改的,不得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建立健全预售款监管制度。一是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二是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服务,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每办理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已办理过的不得给予办理合同登记或抵押登记。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清缴税费,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税费而损害购房者的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市民了解商品房预售条件、交易程序,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觉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力度。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对历史问题楼盘和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对上世纪90年代历史遗留下来一部分烂尾楼、不能办理产权证等问题楼盘,开通绿色通道,加大处理力度,妥善处理;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和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房地产业的动态数据,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防止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化和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市民和金融机构查询商品房交易和抵押登记的信息和有关情况,防止一房多售、重复抵押、违规销售已抵押房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网站和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加大力度清理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违反规定或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范围向购房者乱收费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建设、价格、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联动管理,加强检查监督。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未经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擅自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并拒不整改的;违反《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