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大局,努力挖掘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和消化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缓解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与实际供给的矛盾。
一、明确闲置土地处置权。市政府授权各镇政府具体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包括收取土地闲置费、盘活利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各镇政府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收取的土地闲置费,10%上缴省,余下90%市、镇两级分成。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主要由各镇政府安排使用。中心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直接由市政府指定相关单位负责。收取的土地闲置费,除上缴省以外,归市财政所有;收回的闲置土地直接进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工作。各镇政府将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宗地分期分批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作为日后闲置土地处理依据,督促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但超过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规定,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15%的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对目前由金融机构控制的闲置土地,自2004年5月9日(粤国土资发[2004]73号文颁发之日)起1年内未处置的,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闲置费。超过2年未处置的,由政府按市场评估价收回。
三、明确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对闲置土地实施有偿收回时,原交易地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原地价收回;原交易地价高于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用于新的建设用地项目时,属经营性的,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属非经营性的,采取一次性更名形式办理过户手续。闲置土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政府同意可一次性延长不超过1年的开发建设时间,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给予延长期限的土地,期满后仍未开发建设的,实施有偿收回或其他处置方式直至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已部分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按已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占应交地价款的比例折算土地使用面积,确定相应土地给土地使用者,对重新确定的土地,可一次性延长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但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其余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延长期限的土地,期满后仍未开发建设的,实施有偿收回或其他处置方式直至无偿收回。
四、规定闲置土地置换条件。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或者由土地使用者与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市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