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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思路和做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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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长效排查机制、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机制、劳动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基本稳定,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人员严重不足;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拖欠工资和工伤案件问题突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适时修订《劳动法》,规范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出现的一些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如劳务派遣行为,需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出台严厉处罚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规定,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企业经营者予以刑事处罚;改革工伤认定、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通过立法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加快制定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依法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因此,我们拟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深入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一、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
    一是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打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身份界限,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作用,探索建立推动就业网络管理中心、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公共技能实训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加快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二是完善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体系。重点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城乡青年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全程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新型就业政策。三是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推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分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调动广大职工自觉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二、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
    一是加大城镇社保扩面力度。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风险较大的行业为重点,加强监察执法,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和支付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政策。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工伤保险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实现工伤预防与工伤费率浮动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三是稳妥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宣传发动,强化分类指导,扩大农民参保面,力争3至5年内将70万农村劳动力纳入农保范围,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向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实现并轨。
    三、健全劳动关系调整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将推进集体协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等问题作为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指导企业依法确立劳动关系。重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二是加强调解仲裁机构的指导。通过完善培训制度,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村级调解委员会工作效能。发挥仲裁派出庭中心庭的辐射功能,强化日常业务学习交流,建立现场和远程监控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企业欠薪的预防和处置力度。实施联合执法,重点对企业遵纪守法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排查,从源头上预防企业欠薪行为。落实企业诚信守法制度,建设劳动保障信用网,全面实时监控企业守法情况。建立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定期沟通机制,积极实施建筑行业工资保障金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杜绝或减少建筑行业欠薪案件的发生。四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实施"零距离"接触策略,拓展现场与企业交流范围,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知法用法能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将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保护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强化集体合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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