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着眼长远、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管理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保障机制,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职业研发体系、扶持保障体系、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非农就业比重达到90%,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比重达到15%,技师和高级技师达到2%。
一、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城乡统筹就业投资模式
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机制,设立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镇区设立本镇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市财政在原安排的促进城乡就业资金规模不减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提取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列入市财政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年度预算。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实训基地设备投入、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培养、劳动力市场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劳动力管理、劳动力招聘、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扶持创业、就业安置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政策宣传及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组织实施等其它各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金、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安置等费用,城乡失业青年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大专毕业生见习、职业介绍、就业安置等费用,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费、职业介绍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基地奖励等费用以及培训、人才奖励、企业奖励等费用,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贫困家庭子女智力扶贫所需经费由市镇(区)两级促进城乡就业资金按比例承担;城乡失业青年技能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用由户籍所在地镇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凡对员工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在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计入成本,并在税前列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就业安置费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二、创新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打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身份界限,规定凡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其提供“一次登记,终生跟踪”的无间断就业服务。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作用,探索建立推动就业的市级网络管理中心、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公共技能实训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明确劳动、工商、教育以及培训机构等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机制。按照《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要求,加快完善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人员配备标准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将其服务功能延伸到社区居(村)委会,形成市、镇(区)、社区居(村)委员会三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四)健全劳动力供需信息制度。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以此为依托,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加快开通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加强对外劳务协作,建立劳务输入基地,有效引导外省市劳动力有序转移,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三、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体系
(一)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并由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分类登记、逐人建档、专人帮扶。困难群体可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等优惠政策,优先选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贫困家庭子女可免费就读市高级技工学校。实施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扶持金扶持。对于帮助和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结构和企业,将给予一定奖励和补贴。
(二)推进城乡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积极推动城乡青年实现由无技能到有技能、初级技能到中级技能的转变,切实提高技能素质和市场就业能力。“十一五”期间,未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青年培训率要达100%,经培训获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95%,就业回流率不高于15%。城乡青年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免费青年见习计划培训服务等优惠政策,对于帮助和吸纳城乡失业青年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将给予一定的职业介绍费和就业安置费。
(三)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强技能素质,提高就业稳定率。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服务。对于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一定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完善自主创业服务政策。规定凡本市户籍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一次免费自主创业培训,以及政府免费提供的创业项目设计、开业指导和手续办理、创业后续服务;已成功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一次免费“改善你的企业”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服务;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按不少于30%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有劳动保障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和卫生清洁费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高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创业培训基地的作用,组建创业专家自愿服务团,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学习掌握工商、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对于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基地,将给予一定奖励。
(五)完善企业吸纳劳动者鼓励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规定凡招收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失业青年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招用本市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各镇区在管理费、租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规定凡向社会提供“青年见习岗位”、“技能实习岗位”、“技师工作站”的企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费补贴。
(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充分发挥市高级技工学校、市中等职业学校、市重点以上职业中学(理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采取分片负责方式,为全市24个镇区的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提供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妇联、残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部门办学积极性,开展全市妇女、残疾人专项培训,提高其技能素质,推动其实现就业。
(七)完善政府购买成果政策。充分发挥培训服务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鼓励办学单位、企业、行业参与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新格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工人的需求,定期公布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工种)。规定凡符合享受政策扶持的对象,可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并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四、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力争年培训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劳动者初级技能提升1万人,具有初级技能的城乡劳动者向中级技能提升培训1万人,具有中级技能的城乡劳动者向高级技能提升1000名。
(一)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充分利用电子及信息制造业、电器机械制造业、数控加工工业、机电装配业、化工、五金制品、包装印刷、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旅游服务、电子商务、房地产销售、金融保险等生产设备设施和工程技术人员、技能人才优势,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提供规范的职业技能实习。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并向社会提供技能训练服务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二)鼓励行业和企业集团培养高技能人才。要求各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把职工培训纳入人才强企和企业发展规划,完善企业培训制度,创建学习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或企业集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生产设备设施,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师工作站,建立技师培养制度,开展名师带徒活动,通过开展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等活动,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技术学院(校)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定单式”培训,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引导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培训规划,提出本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比例标准,指导、组织和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操作性强和企业急需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工作场所的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方式进行考评;对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能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劳动部门可破格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规定凡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对国家规定的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实行职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此类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将其录用。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者,依法予以惩处。
(五)建立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发挥社会荣誉和经济利益双重激励作用。每两年评选10名“技能人才培养导师”、10名“优秀技能人才”、20名“能工巧匠”和60名“技术能手”,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设立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名师带徒、技能竞赛、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等项目奖励。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力量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技能竞赛奖项的人才,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