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政府《加快实施“三个一百”战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中府〔2010〕174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我市产业有序转移,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会议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为主线,着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着力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腾笼换鸟。以市内转移和市外转移为互补,着力深化互利共赢合作。坚持就地转型和异地转移相结合,分阶段、有计划地推动部分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环境容量需求型企业(简称“三型”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或异地转移发展。坚持低端移出与高端引入相促进,积极培育引进用地少、效益高、创新多、能耗低、生态好的大企业大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型、资源依赖型、要素驱动型向质量效益型、创新驱动型、内生增长型转变。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2年,我市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产业竞争力明显提升。推动40个以上项目进入我市参与共建的产业转移园,进一步提升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园、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园建设水平,积极发挥省级产业转移示范园带动作用。实施“三个一百”战略,引进100个优质项目。力争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高于生产总值增长率,高技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12.6%以上。力争全市工业每亩产值300万元以上,税收10万元以上;工业园区每亩产值500万元以上,税收15万元以上。
三、转移标准
(一)劳动密集型。
全员劳动生产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0%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40%的企业(见附件)。
(二)资源依赖型。
1.土地产出率低于每亩150万元(租用厂房每千平方米低于150万元)。
2.每亩工业用地产出税收低于5万元(租用厂房每千平方米低于5万元)。
3.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0%的企业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即税负1.5%以下的企业(加工贸易类企业除外,见附件)。
4.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见附件)。
5.综合能耗增速明显高于工业增加值增速的企业。
(三)环境容量需求型。
1.节能考核连续三年不达标的企业(2008年—2010年)。
2.超标超量或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
3.《关于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环保审批的通知》(中府办〔2010〕44号)中明确列入我市严格控制的重污染行业企业。
以上指标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摸底情况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要求适时调整。
四、转移方向
(一)将“三型”企业转移至适合发展地区。
(二)将发展前景好、符合发展规划,但受到发展空间限制的企业转移到市内镇区或共建的产业转移园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产业转移规划引导。各镇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本镇区“三型”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引导和推动产业有序转移。着力引进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防止产业“空心化”。引导产业转移企业把总部设在中山,打造总部经济。
(二)建立产业转移企业名库。各镇区根据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等基本情况,列出产业转移重点行业企业户数和名单,充分了解企业转移意向和需求,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原则,研究确定转移企业名单、转移时间、转移规模、转移目的地等,报送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推动目标企业转移。对列入产业转移企业名库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不给予免错峰用电。同时依法对其加强税款征收与税务监管,加大社保征缴力度,加强安全隐患巡查,并按照中府〔2010〕174号文要求,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对污染严重企业、国家明确禁止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四)设立产业转移专项资金。自2010年起,每年在市产业扶持资金中调节2000万元,设立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转移至对口共建的省级共建园区的企业。对整体转移的企业,根据企业参加社保的用工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扩张性转移企业按每万元年产值补贴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关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联席会议,由双方市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市镇两级每年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到共建产业转移园区考察洽谈。邀请共建产业转移园区参加我市招商洽谈会和展会。
(六)建立目标分解考核制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中山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评价试行办法》。各镇区根据被列入名库的企业数量,按每年完成50%的进度制定计划,分解产业转移工作任务,有序安排企业分步转移或就地升级。每年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镇区进行评价考核,并列入市对镇区年终统一考核指标。
(七)建立产业转移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镇区每季度将产业转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下季度工作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2月底前)。
1.对全市“三型”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摸清产业转移现状、需求和方向。
2.召开全市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镇区相应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3.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到共建产业转移园区考察,并举行联合招商推介活动。
4.大力宣传推进产业转移的意义和目的,形成产业转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建立机制出台政策阶段(2011年3月底前)。
1.各镇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2.出台《中山市推动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牵头)和《中山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评价试行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
3.各镇区出台相应的产业转移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应工作目标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3月—2012年12月)。
1.市镇(区)联动,引导“三型”企业转移到适合发展地区,整治“两高一低”企业。
2.积极协助产业转移园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3.每年12月底,各镇区和市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当年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中山市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税负转移标准
附件:
中山市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工业
增加值能耗、工业税负转移标准
行业分类 |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工业税负(%) |
中山市 | 3.40 (以下,下同) | 0.35 (以上,下同) | 1.50 (以下,下同)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3.40 | 0.14 | 1.5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 | 3.40 | 0.21 | 1.50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3.40 | 0.27 | 1.50 |
金属制品业 | 3.40 | 0.30 | 1.50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6.28 | 0.22 | 1.50 |
塑料制品业 | 3.40 | 0.51 | 1.50 |
纺织业 | 3.40 | 1.14 | 1.50 |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3.40 | 0.17 | 1.50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15.40 | 2.66 | 2.39 |
食品制造业 | 7.48 | 0.13 | 2.48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0 | 0.21 | 1.50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3.40 | 1.33 | 1.50 |
医药制造业 | 9.61 | 0.08 | 1.5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72 | 1.46 | 1.50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3.40 | 0.24 | 1.50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6.51 | 0.11 | 1.5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40 | 0.18 | 1.50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6.17 | 0.18 | 1.50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3.40 | 0.31 | 1.50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3.40 | 0.12 | 1.50 |
家具制造业 | 3.40 | 0.19 | 1.50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3.40 | 0.17 | 1.50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51.99 | 0.03 | 1.50 |
饮料制造业 | 6.77 | 0.36 | 1.50 |
橡胶制品业 | 3.40 | 0.46 | 1.5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4.66 | 1.77 | 1.50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5.31 | 0.31 | 1.50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 | 3.40 | 0.18 | 1.50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17.54 | 0.01 | 1.50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3.70 | 0.76 | 1.5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40 | 1.15 | 1.50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3.40 | 0.22 | 1.77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3.40 | 2.69 | 1.50 |
注:以上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行业排序按照行业总量规模进行排序,其中工业税负按照企业税金总额除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算所得。